广东中山,一女子在男友的陪同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居住证,她想办完居住证后去买辆车,可谁曾想到,在办手续过程中,她突然又递了一张纸条给工作人员,并示意工作人员打开看看,工作人员疑惑的打开纸条,却发现上面写了“救命”二字。
工作人员看完后,不动声色地将字条收了起来,然后偷偷地拨打报警电话,女子见工作人员没有声张,悄悄地松了口气,如果被男朋友发现,自己又免不了一顿爆打!
随后,工作人员开始拖延时间,结果不出所料,民警来到行政服务中心后,将女子男友控制,原来,杨女士和男友王某原是情侣关系,但两人在一起后不久,王某将杨女士控制。
杨女士之所以向工作人员求助,是因为她手机被王某没收了,她去任何地方王某跟着她,形影不离。杨女士逃跑,王某还会对她拳脚相加。如果不是王某想借杨女士的名义买车,不知道还会被对方控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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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想象,现在竟然还有这样的人,确认恋爱关系后就把对方当玩具娃娃一样控制,王某哪里是在找另一半,他是在找提线木偶,很显然,王某有心理问题!
虽然王某和杨女士之前是情侣关系,但两人的关系,无法改变王某控制杨女士,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
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也就是限制了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身体行为的权利。
主观上,王某有限制控制杨女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王某采用没收手机、殴打等方式,实施了控制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
注意!非法拘禁罪,即是时间犯,又是行为犯,亦是数量犯!
时间犯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犯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有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不用考虑时间因素,直接以非法拘禁罪追诉!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网友表示,王某殴打杨女士,属于家暴,还构成虐待罪!
从法律上讲,王某不构成虐待罪,因为王某不具备虐待罪的身份。虐待罪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王某和杨女士仅是情侣关系,没有组成家庭,所以王某不构成虐待罪。
但是,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他将受到严惩!
杨女士遇到的事情告诉我们,找男朋友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好好甄别,千万别掉坑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