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端错了锅底!”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非常恶心的事情,一女子到火锅店吃火锅,点了很多菜,有肉片、蔬菜,极其丰盛,万万没想到,吃了一半后,她发现锅底中有西瓜果肉,女子当时愣了一下,随即被恶心得不行。 女子发现锅底中有西瓜果肉后,并不知道怎么回事,经朋友一提醒,当即反应过来,自己吃的火锅可能是别人吃剩下的,于是拿出手机,拍录视频,找火锅店讨要说法,“我吃的火锅里面,怎么会有西瓜果肉?” 火锅店看了后,没有推卸责任,火锅店给女子赔礼道歉,并解释说,服务员是新来的,她上错锅底了。火锅店承诺免单,并希望女子能够谅解,但对女子提出的1000元赔偿,火锅店没有同意,火锅店表示,赔偿可以,但要合理合法。 目前,火锅店已带女子到医院进行检查,市场监管局也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太恶心了,火锅都吃了一半,才发现锅底中有残留的西瓜果肉,是上一桌吃剩下的。这还是没煮化的,不知道还有没有已经煮化的其他东西! 从法律上讲,女子向火锅索赔一千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他人食用过的火锅,不能再次拿给他人食用,虽然客观上,他人吃个火锅,依旧可以食用,但从情理上讲,他人食用过的火锅,已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火锅店表示,是服务员端错了锅底,不是故意的,并表示可以提供服务员昨天入职的相关手续,但火锅店向客人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事实,所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退一赔十或者损失3倍的法律责任。 换而言之,客人可以主张十倍赔偿,也可以主张损失的3倍赔偿。这里说的损失,是指食用后生病、住院等所花费的费用。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消费者可以要求火锅店赔偿1000元。 再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市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目前,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介入,如果经查证,确是服务员端错锅底,火锅店或许可以免于处罚,但如果不是端错锅底,他们将面临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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