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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女子下班后,来到公交站,准备坐公交回家,突然,她感觉臀部被人摸了一下

山东青岛,一女子下班后,来到公交站,准备坐公交回家,突然,她感觉臀部被人摸了一下,女子下意识的转身查看,发现刚才摸她的人是一名陌生男子,女子大喊一声变态后,开始追赶对方。 男子看到女子追来,撒腿就跑,让人没想到的是,男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没有放弃作案,他又将魔爪伸向了另外两名女子。

市民看到两人一追一赶,还以为是两个情侣在开玩笑,直到听到女子喊帮忙抓人,市民方才意识到不对。 随后,3名热心市民挺身而出,将当众猥亵女子的男子按倒控制,并打电话报警。

目前,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回复说,涉事男子已经被控制,其精神有些不正常,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在公交站当众猥亵他人,这事太恶劣了,必须予以严惩,就算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也应该对其监护人追责。 《精神卫生法》第21条规定,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涉案男子大约在20岁左右,如果他精神状态真有问题,其家属应当照顾好他的生活,做好看护管理,不能放任其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其次,一些精神病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属没有做好看护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家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猥亵他人,还是寻衅滋事? 男子在公交站摸女子臀部,其行为属于猥亵行为,没有异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单从男子向女子伸出魔爪一事来看,其行为属于猥亵他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但是,男子在被女子追赶途中,又猥亵了另外两名女子。 我们熟知的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

寻衅滋事一般没有目的性,主观上可能是取乐、耍横,一般情况下,予以治安处罚,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男子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至于是否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寻衅滋事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恶劣。 最后,不管男子是不是精神病人,都希望警方予以严惩,以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或者责令其家属加强看护,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评论列表

zhlz54321
zhlz54321 22
2024-04-24 17:13
女生,算了吧! 要是追逐的过程中,男子发生意外,赔你个倾家荡产
中医专家大哥哥
中医专家大哥哥 6
2024-04-25 01:41
不让摸可以,男人修的厕所,盖的楼房,汽车飞机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