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以每瓶1688元的价格,购入50瓶有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料的养生酒,支付8.44万元。收货后,男子一瓶没开,第一时间向市监局举报,警方立案调查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并未批捕。此后,男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法规的食品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84.4万元,历经二审,判决结果为何出现大逆转?牟某首批购买5瓶,商家再次接到他45瓶的订单时,商家负责人十分开心,
特意备注物流加急发货。商家售卖的是有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料的养生酒,销售价为每瓶1688元,这种养生酒高客单价,高利润,能收到这么大的订单,十分不容易。商家认为,这个大客户,5天内,分两批次购入50瓶,总价8.44万元,一定是用来送给客户的。
商家要做的就是,让这批货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客户手中,以免夜长梦多,客户后悔,降低客户退货机率。牟某可不是个善茬,他正眼巴巴想尽快拿到这批货,这50瓶酒,他既不是用来自喝,也不是用来送客户,而是另有大用。
很快,牟某就收到了货,在一瓶都没打开的情况下,他第一时间就将这批货送到市监局手中,称他买到了假酒。由于涉案数额巨大,市监局不敢怠慢,介入调查后,根据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此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牟某眼巴巴的等待调查结果的出炉,但结果令他非常的不满意。检察院以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商家的负责人被取保候审,并在第一时间退回牟某的8.44万元。
牟某岂能放过商家,随后以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食品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一赔十,索赔84.4万元。庭审中,双方进行激烈的辩论,对食品安全法规烂熟于心的牟某认为,这50瓶养生酒配料表上清楚记载,包括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料,但该款养生酒却并没有保健食品或者药品有关的批准文号。
商家违反法律规定,在酒中添加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料,在网上销售,属于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销售者退一赔十、十倍赔偿金以1000元起赔付。
牟某主张商家应另外再支付其十倍赔偿金84.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商家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牟某对“养生酒”的起诉高达80起,其主观上是“知假买假”,并非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普通消费者,因此,牟某无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或者是退一赔十。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食品、药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只要商家所销售的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即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支持其诉求。一审法院判定,商家在10日内支付牟某84.4万元。一审败诉后,商家不服,改变诉讼策略后,提起二审。
庭审中,商家认为,该款养生酒中的人参、丹参、杜仲等成分会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的后果,这也是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依据,该款养生酒并非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该款养生酒在外包装的配料中只是用个“等”字,并没有证据证明掺入了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原料。养生酒的外包装上,宣传了保健功效,但牟某不能举证证明是对人体有害的食品,牟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款养生酒的宣传可能会有夸张的成份,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现有证据能证明是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食品。没有证据证明该款养生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不能适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审法院认定,商家违约,确认商家已退回货款,50瓶养生酒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改判驳回牟某的诉求,且判定其承担1.8万元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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