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一男子将祖宅以38000元卖给同村村民后,村民便用挖掘机拆了祖宅。男子心生后悔之意,提出自己买祖宅没有经过姐姐和弟弟的同意,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将村民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让村民恢复祖宅同时赔偿损失。
王某因为急切的需要钱,就将自己祖传的老房子以三万八千元卖给了邻村的一位村民杨某。
(来源: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拿到钱的杨某马上叫人来用挖掘设备扒掉老房子,想要在此建立新的住所,这件事立刻引起了许多社会关注和法律问题。
老房子的主人王某在这个充满绿意和回忆的家中长大,院子里的20棵树在他童年的生活中占据了许多美好的记忆,这个家自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是他家族的,到现在已经将近七十年了,然而现在却因为需要用钱,不得不卖掉这个充满了三代人记忆的家。
这个祖屋里面一共有九间房间,但是因为经济压力太大,王某只能做出这个艰难的决定,把屋子卖出去。
在出售的时候,王某并没有和自己其他的兄妹商量,他自己觉得这个屋子是他个人的,所以他有足够的权利去处理它。
他和杨某约定好以三万八千元的价格成交,但是这个价钱并不包括那些树,杨某提出要见王某的兄妹们在契约上签字,但是王某拒绝了,他对他的处理能力非常自信,他说他可以全权做主。
可是在杨某开始扒掉这座历史久远的房子之后,王某却突然意识到自己做错事情,他觉得他并没有权利,自己一个人就决定卖掉这个属于,全家人共有的房子,于是他马上去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法院判定他和杨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并要求杨某把房子恢复原样并赔偿损失。
在一审的时候,法官认为王某和杨某的关系是基于相互的信任,杨某相信王某有足够的权利,去处理这个房子,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杨某在交易中有任何的不正当行为,所以,法官没有支持王某的要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结果的王某感到非常的不满,他决定继续上诉,这个案子最终在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关键的争议点是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该诚实守信,如果一个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是成立的,那么这个合同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杨某是以合理的价钱买的房子,他在交易中也被认为是善意的一方,如果王某没有经过全部家庭成员的同意就卖了房子,那么他就应该对他的兄弟姐妹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去找杨某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来的一审判决是有效的,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虽然王某的愿望没能实现,但是这个事情也给了我们一个机会去思考个人的权利,家庭的联系和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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