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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男子买完菜后,准备回饭店,却突然看到自己女儿坐在一女子的电动车后座上

河南郑州,一男子买完菜后,准备回饭店,却突然看到自己女儿坐在一女子的电动车后座上。男子大惊失色,赶紧上前将对方拦下,万万没想到,对方竟责怪他,为什么不看好女儿,让小孩子一个人在路上走?

男子王某经营了一家饭店,他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幼儿园,事发这天早上,王某将女儿送到幼儿园后,就去菜市场买菜了。可他中途接到老师的电话,老师问王某,孩子怎么还没到幼儿园,是出了什么事吗?

王某当时都蒙了,他把女儿送到幼儿园后,是看着老师带女儿进到幼儿园内的,女儿不在幼儿园,又去了哪里呢?

王某当时已买好菜,正在回饭店的路上,挂断电话后,王某准备把菜拿回饭店,然后去学校找女儿,不料,在回饭店的路上,看到女儿坐在一女子的电动车后座上。

王某大惊失色,遇到人贩子了?将对方拦下问清楚后,王某才知道,这名女子不是人贩子,而是好心人!对方看到她女儿一个人在路上走,担心她安全,准备把她送回家。

原来,接孩子的老师并不是孩子的班主任,这名老师接了孩子后,没有和班主任交接好,就放孩子离开了,更巧的是,保安当时请了两个小时的假,大门的钥匙又刚好掉到了地上。

幼儿园解释说,是王某女儿捡起地上的钥匙后,自行开锁离开幼儿园的。

1、虽然王某女儿离开幼儿园,是因为种种巧合构成,但不可否认的是,幼儿园对这事是有责任的。

值得庆幸是,王某女儿离开幼儿园后,遇到了好心人,而不是人贩子,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从法律上讲,幼儿园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幼儿园的学生,年龄大概在3-6岁之间,法律将此年龄的未成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尚小,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不能正确的辨识事物。

所以法律规定,他们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家长和学校的照看、照顾。

其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2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具体到本案,王某将女儿交给了老师,老师应该及时将孩子交给班主任,而不是放任孩子到处乱跑。

至于保安请了两个小时的假,大门的钥匙又刚好掉到了地上。这说明幼儿园没有建立健全门卫、房屋制度,管理存在问题。

再次,民事损害采用全面赔偿规则,也叫损害填平规则,通俗地讲,造成多少损害,就赔偿多少钱,以填平损失。

幼儿园的管理存在问题,让孩子跑出了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没有异议。但这次有惊无险,从民事责任上讲,父母很难举证自己遭受的损失。

最终,王某和幼儿园进行协商后,幼儿园一方向王某赔礼道歉,并减免3个月的学费。王某表示同意,并谅解了幼儿园!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评论列表

干掉水文
干掉水文 20
2024-04-26 12:03
逆我者 天下共诛之
逆我者 天下共诛之 7
2024-04-21 19:35
都是这股球势。让交钱的时候都特么跳出来了,一说孩子在幼儿园有什么事了都特么推的可干净[无奈吐舌][无奈吐舌][无奈吐舌]
坏大叔
坏大叔 3
2024-04-26 22:58
那么多巧合就是计划好的,监控在哪里?
用户66xxx75
用户66xxx75 2
2024-04-22 07:23
真是个不负责任幼儿园
__蒾夨oo
__蒾夨oo 2
2024-04-26 14:55
巧的和安排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