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到某足浴店按摩,发现服务员穿得很清凉,问服务员为何穿得这么少,服务员回答说,都是这样的。按摩过程中,男子发现服务员的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呵斥对方,要求对方停止!事发后,男子起诉到法院,以足浴店涉嫌欺诈,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案例来源: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 事发这天,男子李某和朋友在镇上吃完饭后,没有事情做,于是提议去洗脚放松一下,朋友欣然应允!晚上八点左右,三人来到某足浴服务店,告诉店员他们想要洗脚按摩,随后,店员将三人带到一处房间,让他们稍等一下。 李某和朋友正在聊天时,3个着装暴露、年轻漂亮的小姑娘突然敲门进屋,说是要为他们提供服务,李某看到对方穿着,觉得奇怪,遂问小姑娘,为何穿得这么少?小姑娘回答说,都是这样的。 而后,李某抱着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开始让小姑娘为他洗脚按摩,刚开始的按摩很正常,没有过激行为,但按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小姑娘的按摩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已达到他不能接受的地步! 此时,李某意识到什么,立刻要求小姑娘停止服务,他见两个朋友还躺在按摩床上,任由小姑娘摆弄,于是劝朋友也不要按摩了,并告诉对方,这不是正经的足浴按摩店!
买单时,李某向足浴店支付了1300元,要求足浴店开发票,遭到浴足店拒绝。 事发后,李某以足浴店,名为洗脚按摩,实际是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
同时,他以服务员在按摩过程中,触碰到他隐 私部位,给他的精神造成严重困扰,要求足浴店支付15000元精神损失费。 李某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欺诈,是指经营者使用欺诈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 通俗的讲,欺诈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使用了欺诈的方法,第二,消费者受骗了。 法庭上,足浴店一方提出,李某说的诱导消费、超出按摩范围,不是事实,并出具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人证言两份,证明他们店的经营范围包含足浴服务、洗浴服务,他们没有使用欺诈方法。 至于李某提出,收费1300元远远超过普通洗脚按摩服务的价格,足以推断出足浴店存在非法服务。 足浴店辩解说,他们店所有的消费都是明码消费,之所以收费1300元,是因为当天店里赠送李某一行三人一打酒水,而且店里先后安排了5个服务员为李某三人服务,除此之外,李某等人还消费了3包烟。 李某不认可,李某义正言辞地表示,他们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却被足浴店教唆接受其它不正规的服务。 李某认为,足浴店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加以惩罚,足浴店会更肆无忌惮的勾 引其它客人去接受不正规的服务,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跟社会矛盾。 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某作为原告,认为足浴店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有提供证据证明足浴店使用了欺诈手段和他遭受欺诈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李某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的相关事实,所以李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希望法院通过现有证据,推定足浴店存在非法服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没有对足浴店的服务提出异议,在服务结束后,也没有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不能推定足浴店向他们提供了非法服务。 最终,法院以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李某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和支付精神损失费一案,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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